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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某胜因抢劫被羁押586天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

来源: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:12 时间:2022-11-10 11:33

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

 

赔偿请求人:梁某胜,男,44岁,汉族,文化程度初中,湖南省新邵县人。       

代理人卿爱国,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

赔偿请求人梁某胜于2010年8月11日以本院在2009年2月6日对其错误逮捕为由,向本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,要求本院赔偿因本院对其错误逮捕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750元。    本院查明:2008年12月29日22时55分左右,犯罪嫌疑人廖某林、康某、刘毓某、曲九某、张某、邓某、邓某松、邓鹏某、梁某胜等人在一辆开往员村方向的882路公共汽车上,当该车行至国防大厦站上下客时,犯罪嫌疑人刘毓某趁被害人周某军不备,抢去被害人拿在手上的一台诺基亚手机(鉴定价值2105元),当被害人周某军在车上抓住了刘毓某时,犯罪嫌疑人廖某林即伙同康某、曲九某、张某、邓表某、邓松某、邓鹏某、梁某胜等人将被害人周某军拉下车进行殴打,待刘毓某将该手机交回被害人周某军后一同逃跑。    赔偿请求人梁某胜于2009年1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2月6日本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。该案侦查终结后,本院将梁某胜抢劫一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2010年1月28日,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,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,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梁某胜的起诉。2010年7月2日,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不诉[2010]18号《不起诉决定书》决定对梁某胜不起诉。2010年7月2日梁某胜被释放。在此刑事诉讼过程中,赔偿请求人梁某胜共被羁押541天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之规定,本院对赔偿请求人梁某胜作出的逮捕决定,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,侵犯了赔偿请求人梁某胜的人身权,应给予国家赔偿,现决定如下:    由本院支付赔偿请求人梁某胜被错误羁押541天的赔偿金,每日的赔偿金按照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125.43元计算,本院实际支付赔偿请求人梁成胜赔偿金人民币67857.63元。    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的30日内,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。

 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

主任:卿爱国律师

电话:13922331600, 020-38399608, 020-38106335
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812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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